会泽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8-09-29
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大海、火红、矿山、者海、宝云,县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卷宗、座谈了解、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9月28日,会泽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一法一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及监管执法力度,突出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工作和各项任务的落实,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向好,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综合监管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基层安全生产依然存在短板;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山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突出等。
鉴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一是县乡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法一条例”的培训和专题学习,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就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制作等具体事务进行系统培训,切实加强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 二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提高全社会对“一法一条例”的知晓率;三要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多渠道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督促做好厂务公开和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公开,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能、岗位安全隐患告知等事项进行长期公示。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即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要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工作原则,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扫除监管工作盲点; 三要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为抓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建设,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二要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夯实部门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三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强化企业预防机制建设,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上,从源头上排查隐患,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以及《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五项职责,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一项一项抓落实,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安全权益;二要依法监督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经费,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要督促企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一是坚持抓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特别是古城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建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预防、治理工作,对检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实行挂牌督办,停业限期整改,隐患不消除不许复工或营业等手段予以严格监管;二是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对经营、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点的设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确保存放量和安全距离。
六、进一步树立更加积极的安全生产观。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要妥善处理好临时砂石料点采石采砂的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适当增加全县采石采砂点,合理布局,满足全县建设需要。
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红线意识”,全面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于2个月内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大海、火红、矿山、者海、宝云,县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卷宗、座谈了解、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9月28日,会泽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一法一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及监管执法力度,突出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工作和各项任务的落实,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向好,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综合监管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基层安全生产依然存在短板;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山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突出等。
鉴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一是县乡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法一条例”的培训和专题学习,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就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制作等具体事务进行系统培训,切实加强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 二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提高全社会对“一法一条例”的知晓率;三要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多渠道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督促做好厂务公开和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公开,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能、岗位安全隐患告知等事项进行长期公示。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即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要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工作原则,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扫除监管工作盲点; 三要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为抓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建设,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二要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夯实部门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三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强化企业预防机制建设,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上,从源头上排查隐患,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以及《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五项职责,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一项一项抓落实,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安全权益;二要依法监督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经费,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要督促企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一是坚持抓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特别是古城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建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预防、治理工作,对检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实行挂牌督办,停业限期整改,隐患不消除不许复工或营业等手段予以严格监管;二是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对经营、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点的设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确保存放量和安全距离。
六、进一步树立更加积极的安全生产观。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要妥善处理好临时砂石料点采石采砂的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适当增加全县采石采砂点,合理布局,满足全县建设需要。
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红线意识”,全面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于2个月内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