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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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路径探析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张 迪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促进社会公正、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在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们倾力探索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使人民法庭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真正做到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更好地服务社会和谐发展,已成为人民法院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人民法庭建设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新两便原则”,人民法庭通过就近就地便民的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因此,要加强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建设,使之更加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促进国家法治化进程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理、阳光司法、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活动,促进“六五普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准,有利于当地的社会局势长期稳定。
     二、会泽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人民法庭的设置已不适应新兴小城镇的发展,该院现存的六个法庭都是在八十年代设置的,人民法庭基础用房建设发展不平衡,人民法庭集审判场所与办公、生活场所为一体,有失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尊严。
  人民法庭物质装备配备不到位,信息化建设滞后,不利于“低成本、高效率”办事、办案。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不合理,人民法庭应配备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经过了多年的法庭建设,仍有很多法庭人员数量仍达不到三审一书要求,人民法庭人员配备无法满足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2012年—2015年,会泽县法院六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6180件,结案6140件,共有审判员14人,每名审判员年均结案146件,工作压力巨大,同时也制约案件质量的提升。同时,人民法庭干警素质参差不齐,人民法庭工作发展不协调。
     三、人民法庭建设的路径探析
     人民法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其应有的贡献,就必须在法庭设置、物质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安排,完善其工作机制,使之具有与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相适的保障。
     (一)按照“两便原则”合理布局人民法庭
     按照“两便原则”,以减少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交通发达程度等因素,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辖区范围及人口数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纠纷难易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对人民法庭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在现有的基础上,新增加至少一个人民法庭。
     (二)加强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
     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确保足够的审判、办公、生活场所,并配备好与人员、场所相适应的交通、信息工具及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争取支持,共同协调解决人民法庭新建、加建、修缮等资金缺口及历史欠债问题,推进法庭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法庭信息化建设,将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改建为数字化审判法庭,并尽可能将案件纳入数字化审判法庭内开庭审理。
    (三)增强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
    争取增加法院人员编制,对人民法庭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为人民法庭配备必要的立案人员和司法警察,探索尝试法官助理制,由一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进行较固定的搭配,审判员“抓大放小”,其主抓调解、庭审、文书质量等,送达、调查、庭前准备等由同一庭内的书记员相互协作完成。同时,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综合素质的培养。
     (四)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
   加强对基层法庭的指导和管理。一是建立法庭联系制度。建立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到法庭定点联系制度,经常性地对法庭工作进行调研和指导;二是建立法庭定期交流联系制度。建立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交流和联系,可以在总结经验、推广亮点、相互借鉴吸收的基础上更好推进法庭工作;三是建立法庭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专门管理监督法庭的制度;四是进行定期轮岗制度。实行人民法庭之间的定期轮岗,既能继续丰富法庭干警的基层工作经验,又可以预防腐败滋生。
     完善人民法庭工作职能与工作方式。一是构建联合化解纠纷大格局。人民法庭与司法所、派出所、检察室、村委会、村民小组、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组织建立联系沟通制度,与各部门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的机制,形成联合互动模式来共同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完善司法便民网络全覆盖格局。以人民法庭为辐射,在辖区内所有行政村设立巡回审判点,发放便民联系卡;三是完善大调解案结事了机制。将立案前调解、立案时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贯穿办案始终,力求案结事了人和;四是完善小额诉讼纠纷快结机制。针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快速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