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县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
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县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人大联系群众、听取民声、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也是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现,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稳定。
一、我县人大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
近三年,我县人大常委会接待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240件,涉法涉诉67件,占信访案件的28%。内容及诉求涉及社会保障、房屋产权纠纷、劳资纠纷、林地权属、交通事故赔偿等方面,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权益保障等息息相关。信访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重复上访占较大比例。在近三年涉法涉诉上访中,重复上访的有47件,占70%。这类信访案件的上访人,多是经过司法程序后只认自己的“道理”的老上访户,虽经多次做耐心细致的答复解释工作,他们始终听不进去。由于上访人员对法律和政策的认识有偏差,缺乏诉讼程序意识,对经过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信访不信法,错误地认为法律不如领导说了算,要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理,只有通过上级对下级进行干预,才能实现愿望。这样就导致了上访对象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正确判决和决定不服,接待和处理难度较大。如:戴某某因劳动纠纷不服县法院判决案件,多年重复上访,近三年,每年上级人大常委会转交到县人大常委会的信件不少于3件。
(二)弱势群体来访突出。从接待来访数量上来看,涉法涉诉上访人员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大约占40%左右。这类特殊群体当中,有的伤残者拄着拐杖或坐轮椅来访,反映自己因交通事故伤残得不到合理赔偿;有的反映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这些弱势群体,或身患残疾,性格偏激;或年纪偏大,观点固执。他们一般无正当工作和职业,有的是闲暇时间,不管有理无理,反复上访、缠访,希望由此达到自己设定的目的。如:王某某身患哮喘病,参与村民组织的“上会”,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县法院判决后,执行对象70多岁,无力偿还,又无财产可执行,经常到县人大常委会上访;赛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赔偿金未按县法院判决执行案件。
(三)闹访缠访现象时有发生。来访人员中有的人往往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认为案件判决不公,自己无权无势,因而企图以过激行为的表现,博得社会的同情。因此,他们时常抱团成群起哄,甚至谩骂信访接待人员,给信访接待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个别老上访户甚至到人大机关缠访,到常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工作人员办公室“陪”着上班,上班时准时就来,下班就走,甚至有个别人员赖在办公室不走,达不到他的目的就不罢休,任你如何解释他就是不听,严重影响了人大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徐某某到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县人民法院赔偿经济损失,信访人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陪”着上班三个月左右,不解决她的问题就不走,而她提出的问题又属无理要求。
二、人大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司法方面。有的群众不相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群众一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就会寻求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问题,群众过于追求信访这种法律之外的解决方式,可能会导致这样的循环:因为法律没有威信,所以求助于信访;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求助于信访,所以法律更没有威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让其向县人民法院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而县人民法院工作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于是当事人到县人大常委会上访,要求监督案件的审理,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
(二)上访群众方面。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思想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错误观念,上访不是进京就是到省、到市,有些上访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根本不知道,而上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也不了解上访者反映的情况,登记后,转到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处理。上访者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不解决又上访,这种循环上访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权威。对此,群众有他们的解释,即:不出格,不会引起重视,并逐步产生“闹得越响解决得越快,触动的领导层次越高解决得越彻底”的错误想法,从而导致重访、缠访数量攀升。另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是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群众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涉诉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三)行政干预方面。一遇有上访,各种机关为了社会的稳定或者其他的原因,对于个案直接进行干预。由于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仅仅根据上访者的一面之词进行判断、处理。这样,就会使得上访者将其他机关的批示当作“尚方宝剑”向县人民法院施加压力,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公正地解决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同时,由于其他机关不当的处理,造成了一种只要上访,当事人就会获得利益,尽管这样的利益未必就是公正的、合法的。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等于鼓励和纵容人们通过上访而非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自身的问题,使得涉法涉诉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
(四)信访处理机制方面。上访群众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错误地认为,“地方政府都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一些乡(镇)和部门由于害怕群众进京到省、到市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处理,害怕给自己和单位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了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同时,还以群众进京到省、到市上访情况来考核、评价基层工作,使基层信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三、解决人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这些都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指明了方向。
(一)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把交办、督办、查办作为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一是交办。在受理的信访件中,选择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件作为重点监督件,交相关部门办理。二是督办。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件,要在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期限,严格依法督办。三是严查办。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件,采取听取办理情况汇报、跟踪督办、调取卷宗查办等方法,促进有关部门加大办理力度,切实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在查办过程中,要敢于碰硬较真,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既慎重又积极。对典型的个案,必要时可采用询问等方法进行监督,真正做到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并举一反三,推动信访案件解决。
(二)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要采取联合办案的方式,组织政法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加大重大案件的处理力度,使一些重点案件得到解决。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要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协作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将涉及相关单位的问题及时向各委室反映,从而使各委室能够通过涉法涉诉上访案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使其及时整改,既解决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也有利于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所属部门的监督。
(三)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是人大主体,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依托。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是选民的代言人,他们大部分来自于基层、来自于群众,遍及各地各行各业,熟悉民情民意,知晓信访问题的原因,也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让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既能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又将群众监督转化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加强了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应当积极探索代表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在信访件调查时,邀请信访人周围的代表参与,一方面是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是让代表知晓信访案件和处理情况,利用代表和信访人熟悉的优势,充分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时,邀请当事人周围的代表参与旁听,也有助于把一些可能会引起上访的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认为案件审理质量存在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县人民法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司法裁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此,需要更加注重发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决定性作用,将司法资源更多地向一审和二审程序倾斜,夯实案件审理质量的基石。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
(五)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资金,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政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同时,乡(镇)、村委会要落实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使信访人彻底息诉罢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
(六)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依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涉法涉诉信访的当事人,尤其是来自农村的上访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当事群众明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上访,不能因为自己的涉法涉诉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就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从而把群众引导到依法解决自身涉法涉诉问题及依法信访的渠道。
(七)加大对违法上访、缠访、闹访的制裁力度。县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要加强与政法部门配合,对违法上访、缠访、闹访,经耐心教育、疏导仍不思悔改,行为过激者,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严厉打击借信访之名危害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犯罪活动,遏制违法上访势头,维护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