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解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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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解决信访问题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唐金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社会矛盾风险加剧,如何在依法治国大框架下解决好信访问题,做好信访工作,关系到安定团结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信访工作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信访是一项多方主体参与的互动行为,既有公民、政府及政府官员,也有可能包括高层领导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突出,如果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处理信访案件,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群众上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由于法制还不够完善,政策不配套,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依然存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还不能全部、及时地得到解决,许多权力侵犯权利的问题依靠司法救济渠道不能获得公正地补偿,信访作为一种权力救济的补充制度起到了灵活方便、及时有效的弥补作用。
  二、当前信访工作现状
  人大信访工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不仅是倾听民声、体察民情的窗口,而且是化解矛盾、沟通民心的渠道。近年来,随着人大作用的不断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不断提高,群众遇到困难、受到冤屈,经常想到人大,到人大上访的群众不断增多。以会泽县人大常委会为例,近三年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40余件。在信访件中,一些群众的诉求是合理的,但由于政策的不配套或者一些人为因素,导致群众上访。如众所周知我省的“孟连事件”就是因为一些人的不作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把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就我县而言集体访、缠访、无理上访仍然存在。从信访内容上看,主要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以及企业改制后的内部管理方面问题,项目推进中土地使用、租用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问题,环境污染和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私房落实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等。从信访人员类别上看,信访人员越来越复杂,农民、个体户、打工者、企业职工、退休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上访现象。从上访性质上看,非正常上访增多,负面影响增大,部分上访群众采取“信访不信法”、“以闹求决”、“以访牟利”,从不同渠道谋取利益。从信访时机上看,“择机上访”普遍存在,防不胜防。部分上访人员选择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上级领导到基层时搞突击上访,力图通过上级部门领导施加压力达到上访目的。从上访现状看,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信访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关于信访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国务院的《信访工作条例》,规格较低,不能成为除政府系统以外的信访工作依据。面对大量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显得束手无策,疲于应付,暴露了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例如:人大信访工作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相当于一个内部文件,只规定了批转信访件的程序,不能有力地解决信访问题。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一定程度上导致信访不断升级,使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层聚集。
  (二)群众信访观念陈旧
  群众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越级上访增多,多头信访普遍。一是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和具体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二是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上访的时候,喜欢遍地开花,想把所有的机关部门领导都扯进来。动不动就将信访件复制几十份上百份,只要能说上话、管点用的,都寄、都访;三是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甚至揣着投机心理,对依法判决的案子,认为只要自己觉得还有几分理,就继续闹,给政府造成一种压力,就会得到一定的法外补偿;四是信“访”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问题,也要到政府部门上访解决。让政府领导给对方施加压力,自己多一分胜算的“筹码”。不理解司法的正当程序、证据合法性、诉讼时效性,不信任司法而选择信访。信访人以上种种陈旧的信访观念,总是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上访而不是法律。如:宝云街道马武二村的董某某,原是会泽县阿都公社土碗厂会计,因贪污于1958年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期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会泽县人民法院1979年复查决定维持原判。之后,其以无罪为由进行申诉,后会泽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其贪污222.24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宣告无罪后,董某某就要求恢复公职,按退休处理,并赔偿损失,经常到县委、人大、政府闹访。鉴于董某某年纪大,晚年生活困难,县政府将其户口转为城镇户口,领取城镇低保,并申请信访救助,给予了3万元救助金。但董某某在转了户口,拿到救助金后,仍继续上访,要求按退休处理。此案件,个人认为:历史就是历史,当时违法就应该按当时法律处理,不能按现在的法律翻案,要不然当时的刘青山、张子善案就是杀错了,不按法律办事,必将带来后患。
  (三)无理上访现象突出
  近年来,无理非法闹访、缠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部分上访人员有理无理先闹,抱着把小事闹大的态度,气焰嚣张,甚至于裹挟不明真相的群众,选择在敏感日期进行信访,与不法分子勾结互相助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给基层领导干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如会泽县上村乡大户村陷塘小组村民汪某某反映其子在校期间被班主任老师踢伤,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股骨坏死。然而上访人汪某某也陈述其子先前腿就患有股骨头病,被老师踢伤后病情加重得不到及时医治,要求解决。各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进行约谈处理,但汪某某不依处理,多次进京、到省缠访闹访。有些地方,对所谓闹访缠访者,为了息事宁人,就花钱买平安,出钱买和谐稳定,采取妥协和“和稀泥”的方法,不按法律依据处理,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由此鼓励了更多的上访者。
  三、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建立依法上访、打击无理上访的法律体系,努力做到公正司法。
  (一)加快推进信访制度法律化。信访作为我国解决争端的一种机制,如果信“访”不信“法”的风气再继续蔓延,必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依法治国的难度就更大,应将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轨道,通过信访立法,确立信访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信访机构以处理信访案件必要的权力,明确信访责任,规范信访程序,构建可行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以刚性的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
  (二)改革完善现有信访工作制度。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开通网上信访的渠道,实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资源共享。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齐抓共管的全方位、网络化、大信访的信访工作格局。人大是权力机关,不能代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不能直接办案。但人大信访也不能只是文来文往、一转了之,要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办理并反馈人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努力提高信访案的解决率。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人大信访机构的职能定位,赋予人大信访部门相应的权力,更加有效地发挥人大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支持社会组织对群众信访进行法律援助。信访工作应当与法律服务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全方位保护信访人的权利,规避 “缠访”“闹访”发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代表来自基层,熟悉基层情况,知晓信访问题的原因,因此要探索人大代表参与辖区内信访案件调查调处机制,让代表直接参与到调处信访问题的工作中,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事不出门、矛盾不上交”。
  (四)建立信访制度与司法体制相协调的机制。信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救济不能满足其要求造成的。有的是诉讼费用过高,有的是因为司法机关不受理,有的是因为司法部门的判决不公正。通过司法救济制度的改革,整肃司法部门的风气,做到司法公正,使绝大部分信访案件回归司法救济,信访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要通过制度改革,努力推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使司法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五)强化依法治访,规范信访秩序。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救助等方法,研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的新路子,对少数不听劝阻、长期缠访闹访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树立起“非正常上访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要受到法律追究”的正确导向,教育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合理诉求,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