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地方人大作用<br />推进法治曲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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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人大作用
推进法治曲靖建设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涂文忠

  法治曲靖建设是一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曲靖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最前沿,对全面推进法治曲靖建设负有重要使命,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为法治曲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推进法治曲靖建设,地方人大责任重大
  推进法治曲靖建设,就是要通过深入普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强化监督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实现曲靖融入“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地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于特殊的法律赋予,决定其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责任重大。
  (一)推进法治曲靖建设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它对地方人大维护法制统一的职权予以了明确。《组织法》在第九条也对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监督法》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章节中,对怎样实施法律监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因为宪法和法律的神圣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地位举足轻重,作用不可代替。因此,我市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法治曲靖建设过程中应勇挑重担、主动履职。
  (二)推进法治曲靖建设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充分、秩序良好、大局稳定的追求日益强烈,特别是对建设公正严明、安定有序、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满怀期盼。我市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机关,要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思富、思稳、思安的新期盼和新要求,在推进法治曲靖建设进程中,当仁不让,把握导向,依法运用人大的各项职权,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充分反映民生意愿,监督、支持和推动政府及职能部门真正用法治的眼光审视社会问题、用法治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用法治的方法满足民生需求。
  (三)推进法治曲靖建设是服务发展的法治保障
  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中,曲靖市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特别是人大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以决议、决定的形式将党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愿,为推进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如曲靖市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推进法治曲靖建设的决议,全市各级各部门把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同频共振,一以贯之。地方各级人大要顺应法治建设的大势,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着力营造促进曲靖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推进法治曲靖建设,地方人大任务艰巨
  长期以来,市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旗帜鲜明地坚持依法治市战略,把法治建设作为全市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法治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在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价值的多元取向,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更加需要普遍遵守的法治意识和健全完善的法律规定来引导、规范和制约。但是,我市法治建设工作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法治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一)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新矛盾和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归根溯源还是全社会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认识错位所致。一是认识欠缺。目前,法治遥远论、无用论、治民论和无关论等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中,充斥着我们的视听,左右着我们的实践;二是人治惯性。受几千年儒家“人治”思想的影响,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有“市场”,很难根除;三是诚信缺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契约经济、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但现实中诚信缺失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依法行政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是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少数部门和单位尚未树立“公权力有限”的观念,总认为管得越多越好,与建设“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管理体制不相适应,还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和行政管理“错位、缺位、越位”等现象;二是在行政决策上,还存在“闭门”决策、“武断”决策等现象,有时导致劳民伤财,给人民群众利益带来损害;三是在制度建设上,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相互“打架”的问题尚未解决;四是在行政执法上,滥执法、粗暴执法、执法牟利、贪赃枉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五是在诚信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讲信用、承诺不兑现、朝令夕改等现象,让人民群众无所适从;六是在监督问责上,要么近乎苛刻,要么失之过宽。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晰,权力与责任不统一,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等,也影响着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特别是容易造成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约束。
  (三)司法权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法律能否被信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权力。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司法权力遭到挑战、遭受贬损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是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老百姓感到打官司难、申诉难,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缺乏信心,对司法公信力表示怀疑,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司法强制力得不到保障。比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执行难”问题突出;三是在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司法软弱以及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民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分离,不可偏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法治,民主也就没有保障。目前,从我们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解决:一是民主透明度不高,该公开的未公开或少公开,有所公开的内容也缺乏实质性、真实性;二是民主氛围不浓厚,在实行民主集中制上,往往是集中讲得多,民主讲得少;三是民主程序不规范,“一言堂”、“家长制”的决策还占相当比例;四是民主监督不完善,客观上存在着“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
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与我市科学发展的目标不符,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愿望不符,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消除这些现象,既非一朝一夕可为,也非一时一事可成。在开展这项工作上,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还需着眼长远,更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特别是对于全市地方各级人大而言,在这场伟大的实践中还任务艰巨,不能懈怠。
  三、推进法治曲靖建设,地方人大使命光荣
  在推进法治曲靖建设中,全市地方各级人大要以推进法治曲靖建设为工作主线,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做法治曲靖建设的维护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一)积极弘扬法治精神
  以建设符合发展需要、具有曲靖特色的法治文化为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曲靖的“灵魂”,是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地方各级人大要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上,注重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曲靖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一是强化法治意识。地方人大要根据各级党委“六五”普法要求,及时作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同时,要坚持法德协力,积极推动普法教育,努力把法治意识、法律信仰融入到人们的头脑中,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引领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二是树立法治理念。地方各级人大要大力推动法治实践,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等途径,提升人大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积极弘扬“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和法治理念;三是营造法治氛围。地方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人大门户网站、人大刊物、民主与法制专题专版等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并积极主动和党委宣传部门协调配合,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中融入人大工作元素,彰显人大工作特色。
  (二)主动发挥职能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等各项职权。地方各级人大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行使好各项法定职权。一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各级人大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抓住本区域长远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议、决定,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动员人民群众认真贯彻落实;二是行使好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运用好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汇报、组织代表评议等监督手段,对问题集中、关系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跟踪监督促进整改,直到问题根本解决。必要时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三是行使好选举任免权。地方各级人大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举、任免统一起来,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完善人大干部任命工作机制。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经常性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政建设。
   (三)切实推进法治惠民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和内在要求。要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穿在法治曲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把法治惠民作为法治曲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法治曲靖建设成效的最高标准,不断提升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地方人大要着眼法治曲靖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切实关注民生民利,突出法治惠民。一是促进社会建设。要在对“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学有所教”持续发力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病有所医”、“劳有所得”等民生建设,健全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德法兼治、建管并举,固本强基、防患未然,惩恶扬善、正风安民”32字方针要求,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依法规范信访行为,积极引导信访人理性合法表达诉求,有效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等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深入推动平安曲靖创建活动,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三是关注社会热点。要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经济环境优化和精神文化生活等社会热点问题,作为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重点,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让群众得实惠,环境更宜居,生活更安康。
  (四)努力规范权力行使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晒在“阳光”下,使权力的授予有据、行使有规、运行有序,防止权力的恣意滥用,促进权力的公开透明,是法治曲靖建设的关键。地方人大要在党委依法执政的基础上,规范权力行使,完善权力监督。一是规范自身权力。“打铁先要自身硬”。地方人大既要用科学的工作机制来规范履职行为,确保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得到充分、有效行使,又要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推动依法行政。要破除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思想顾虑,重点监督政府及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研究处理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是否有滥用职权或消极失职现象,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人大监督,保证政府及职能部门行为规范运作,使之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三是促进公正司法。要通过加强人大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促使司法人员廉洁自律、严格履职,从而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