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精神实质<br />抓好人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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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抓好人大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茹刚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人大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根本任务。新的历史时期,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监督上有新的突破,就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认真把握好人大工作的根本原则,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才能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促进监督实践的发展,解决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实践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作出新贡献。综上所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制度建设应遵守的规矩,制度建设中应把握的重点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中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工作、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何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各项优良的工作制度,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已成为各级人大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因此,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的迫切需要。
  一是确保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点和优势,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依法治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起向党委请求报告制度,才能更好地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反映民意,更好地把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并成为共同的自觉行动。
  二是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也处于初级阶段,还未真正达到科学立法的高度,一些法律还不能很好地与国家治理有机地接合起来。就人大工作相关法律而言,不少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如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但什么是重大事项,怎样界定,如何决定。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不要监督具体案件,如何监督具体案件等在法律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这都需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贯彻执行好宪法和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是保障民主权力得以充分行使的需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行使职权,这些职权的行使,都要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进行。会议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在行使职权时,代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权力是平等的,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性原则,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特点。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权力通过会议形式得以有序有效的行使。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相应的会议议事规则,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力得以充分行使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规范权力运作的需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本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拥有很多很大的职权。就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言,主要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如何运作好手中的权力,使其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有效行使,在阳光下公正运行,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就需要我们结合地方实际,依法抓好制度建设,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的运作进行规范。
  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度建设中应当遵守的规矩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些重要论述,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矩,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学习和坚持这些规矩,核心是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人民性、民主性、程序性、科学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有利于保证党委的领导,更好地保证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使之成为共同的自觉行动;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好本行政区域内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更加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度建设中应把握的重点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效地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抓好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能够有效地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在党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全面准确把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遵守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基本规矩,以合法、管用为前提,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好如会议、议事、三查(察)、专项工作监督、审议意见办理和议案建议督办等制度。并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严格实施,有效地理顺各种工作关系,强化工作职能,严密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常委会机关的自身建设,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要以提高审议质量为目标,抓好制度建设。由于受思想解放不够、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和法律不够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往往是走走过场、履行一下程序,未真正履行法定职能。要解决这种状况,就必须把抓好制度建设作为解决好这一问题的突破口,制定好如常委会会议议事、主任会议议事、三查(察)和“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等制度,其中,要重点把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列为重大事项,纳入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范围。同时,还要针对组成人员对审议事项不甚了解、审议发言不切要害的弊病,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凡属重大事项,“一府两院”提请审议前,必须将详尽的报告送达组成人员手中,而常委会在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前,也必须针对议题,组织组成人员和代表开展专题三查(察),形成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一府两院”相关报告的依据,以此促进审议质量的提高。
  二是要以监督工作到位为目标,抓好制度建设。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只有通过有力的监督,才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施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从现实看,不少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致使监督机制弱化,监督力度不到位。如一些部门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议决事项、审议意见、“三查(察)”意见和信访办复等重视不够,往往是要求办理的不能认真办理,该反馈的不能及时反馈,致使常委会监督大打折扣。要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好议案建议办理、审议意见督办、组成人员询问、代表评议、经济和财政监督等制度。如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问题,在相关制度中必须作出具体规定,重点要求“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在办理各项审议意见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常委会汇报办理情况,达不到办理要求的要重新办理,再次办不好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以此促进“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提高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效。
  三是要以完善人事任免机制为目标,抓好制度建设。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避免常委会任免干部简单走程序、组成人员成为表决器的问题,工作中一定要把党管干部、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制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健全和完善任命前了解、考试、谈话和任命中表态发言及任命后向宪法宣誓等规定。制度中要重点明确并细化任命前对履任人员的调查研究方法、评价机制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任命中组成人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表决的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处理方法;任命后对干部进行跟踪监督的方式。只有制定并落实这样的制度,才能进一步树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信仰,更好地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
  四是要以发挥好代表作用为目标,抓好制度建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助推器。充分发挥代表的职能作用,深化和创新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抓手。工作实践中发现,不少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并不尽人意,存在着活动少、活动空,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就其原因,是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因此,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就必须在代表工作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结合实际,科学制定代表工作、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重大事项向代表通报、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制度,重点要对代表的培训学习、工作开展、联系指导、持证视察、评议工作、来信来访、经费保障、向选民述职、评选表彰和目标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代表工作的方方面面有章可循。以此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热情,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经济社会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要以强化自身建设为目标,抓好制度建设。人大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高低,对于能否开展好人大各项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建设一支精干、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显得尤为关键。长期以来,不少县级人大机关大都存在着干部年龄老化、专业知识不足、履职能力不强和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少数干部还存在着人到码头车靠站的思想,对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一状况,除力争在人员结构上有所改变外,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抓好机关的制度建设,利用好现有的人力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大机关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建立好学习培训、工作考核、事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并按制度规定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管理。逐步形成以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的良好工作秩序。通过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才能提高人大干部队伍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为一支爱党爱国、守法敬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关心群众、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