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10月31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十四)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的辞职请求;
(十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的拘留、逮捕、刑事审判。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七)进行质询和询问;
(十八)对特定问题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十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县人大常委会履职方式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采取审议决定和审议同意的方式进行。
(一)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议案:
1.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
2.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
3.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
(二)审议同意下列重大事项:
1.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2.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罢免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采取下列方式:
(一)主任会议听取人事任免案的情况介绍;
(二)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了解和法律知识考试;
(三)审议任免案;
(四)对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组织任职发言和就职宣誓。
第十条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采取下列方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议程、主席团名单方案等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同意后,进入法律程序;
(二)召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议程、主席团名单、列席人员名单等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会议通过;
(三)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的准备工作;
(四)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大会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等事项。
第四章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的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由主任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实际工作需要,讨论预定每次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间、会议建议议程及其准备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工作委员会进行准备,并由办公室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据法定职权审议议案、报告时,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主任会议的形式进行。
(一)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议案说明报告,对重大事项议案、决议、决定、人事任免案进行表决;
(二)分组会议审议报告、议案;
(三)主任会议听取分组会议的审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全体会议报告;
(四)分组会议、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必要时可责成报告机关作出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和旁听会议:
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享受正县级非领导职务待遇干部、副调研员、保留副县级待遇干部、各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公民可以旁听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重大事项议案、人事任免案、决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的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报告人和报告形式,采用下列方式:
(一)议案的说明报告。议案的说明报告由所提议案的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人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全体会议作;
(二)任免案的说明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任免的,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人向全体会议作。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由院长、检察长或受院长、检察长委托人向全体会议作。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的,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向全体会议作。也可以印发书面说明;
(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领导或受委托人向全体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全体会议作。视察报告、调查报告、评议工作报告等,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或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全体会议作。也可印发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以县人大常委会行文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启动质询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其他主要文件由办公室编印成《会刊》,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