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0月30日会泽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会泽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1月1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团结意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服从县委的决议、决定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关心群众疾苦,深入群众和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应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审议发言要畅所欲言,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引领社会主义新风的表率;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当好公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好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按时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应当办理请假手续;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在涉外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