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
(2009年1月1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原则上以代表小组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 代表学习培训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由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组织。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培训,采取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每届换届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在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安排一次专题培训;闭会期间,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小组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和培训。
第五条 学习和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履职知识。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内容。
第三章 代表活动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的经常性活动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进行单独或混合编组,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小组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参加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
(三)走访、联系选举单位和选区、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和争当优秀代表的活动。
第九条 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第四章 代表联系
第十条 建立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制度,每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7—10名代表,每年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至少联系一次。了解代表的履职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填写联系代表登记卡,年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县人大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为接待日,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轮流接待。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联系专访电话,县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专访电话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咨询问题。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前,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安排代表进行视察,了解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作准备。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有计划地安排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审议前应安排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并安排参与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的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利用会议和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县人大代表作情况通报,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密切联系对口联系单位的县人大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各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工作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按照《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或总结表彰会,学习交流履职经验,总结表彰先进,研究探讨代表工作。
第五章 代表持证视察
第二十条 县人大代表凭县人大常委会制发的“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或“视察证”进行视察。
第二十一条 视察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协助联系。
代表持证视察,主要是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贯彻实施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报告涉及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采取就地、就近的原则和小型、分散、灵活的方式进行。可以个人单独进行视察,也可以几个人联合视察。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做好接受视察工作的准备,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临场视察。
被视察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人员要尊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代表持证视察,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表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代表的工作,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代表持证视察期间,代表所在单位要与从事本单位工作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书面和口头意见、建议。其中,属乡(镇)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交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属全县性的重要问题或者跨乡(镇)的问题,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转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被视察单位或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在持证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严肃认真地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代表持证视察,要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 代表来信来访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按反映问题的内容,由相关委室或领导负责接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县人大代表来信、来访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处理答复。对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和检举、控告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组织反映。对所反映的问题还不够清楚的,要组织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县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应负责跟踪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代表本人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
第七章 评选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代表工作进行评选表彰,在县人大代表中开展评选先进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活动。
(一)代表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明确分管联系代表工作的主席团成员,建立代表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代表学习培训活动,按规定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进行编组;
2.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能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出席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代表参加县、乡(镇)、小组组织的活动参与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3.代表能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廉洁自律,积极维护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形象;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
6.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人大代表,并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二)先进人大代表小组条件:
1.认真组织本组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全组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出席率为百分之百。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参与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3.全组代表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廉洁自律,积极维护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形象;
4.全组代表能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并能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组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
5.能按代表活动制度的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代表小组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三)优秀人大代表条件: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各级人大的决议、决定;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时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出席率、参与率达百分之百;
3.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起好人大代表的“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三个作用;
4.密切联系选区和选民,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每年能提出一个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并能帮助选区或选民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6.清正廉洁,勤奋为民,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
第三十条 创先争优活动每届评选四次。县人大常委会下达评选名额,自下而上评选,评选情况及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材料经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的表彰,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