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8年8月7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是否超越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采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的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协调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分别进行。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规范性文件后,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变更不适当的条款;
(二)应当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