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办法
(2009年1月1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监督,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监督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监督的重点:
(一)经济运行情况;
(二)重大经济和社会事项;
(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改革和发展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
财经工委在收到计划草案10日内对计划草案进行研究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讨论后,将意见反馈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反馈的意见对计划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财经工委讨论计划草案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长远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是否符合全县实际,有利于全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四)计划实施的重大项目情况及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财经工委讨论计划草案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后,县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并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计划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计划作部分调整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个别计划指标在执行中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不对计划作出调整,但应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材料送财经工委。财经工委研究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查等形式,开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监督。对情况复杂或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调研,并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10日前把调研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七月和十一月分别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是: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计划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经济结构调整情况;
(三)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计划的调整以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计划和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所作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应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在计划调整中,应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不报告而越权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社会工作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