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3年9月6日会泽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会泽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1月1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是会泽县国家权力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依法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年度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六)罢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七)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三章 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举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临时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确定。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在会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
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依法履行提案权,提名权,审议权,选举权,表决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提议权。
第十条 代表原则上按区域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召集人。
代表团在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负责主持会议。
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名单草案,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县人大代表,主席团人员一般控制在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包括县委领导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
主席团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由主席团决定的关于会议的各项准备事项;
(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其他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各项工作报告。
2.听取各代表团审查报告的情况汇报,提出关于批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团审议意见,通过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3.听取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计划、预算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团审议意见,通过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4.提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5.决定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属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表决。
6.决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7.决定对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8.提出选举办法,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会议通过,提请大会表决。
9.决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议案所采用的方式。
10.决定需要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大会开幕会和闭幕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一般由主席团成员中的县委主要领导、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成员组成。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审查意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组。秘书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大会的日常工作,办理主席团及常务主席交办的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组可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公民经大会秘书组批准旁听全体会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四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并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大会举行的15天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和有关国家机关(临时会议除外)。
第十八条 成立大会筹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做好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大会准备的有关事项,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议名单;
(二)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日程安排;
(三)审议通过选举办法,交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查;
(五)确认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项报告、文件,各项名单草案等相关材料应在大会召开5日前完全准备就绪交县人大常委会大会筹备组;大会筹备组应认真做好大会召开前的会务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准备的有关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并提请预备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议程,决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预备会议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和本次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会议日程、副秘书长人选、表决议案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及其他准备事项;通过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常务主席未推选出之前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集,主任为主持人。换届时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段进行:第一段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集,主任主持;第二段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主任候选人为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安排4至5天,分为四个单元进行,每一单元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前三单元还包括代表团会议、常务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务主席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题审议会、大会发言会。
第一单元,举行大会开幕式、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查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报告(书面)、预算执行情况及县级预算报告(书面),审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县级预算报告,在听取各代表团审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大会秘书组关于代表团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转政府采纳、修改完善报告;提出关于批准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听取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批准计划安排、预算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通过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单元,举行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审议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批准计划安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及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报告,提出意见。
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秘书组关于各代表团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情况的报告,提出批准上述三个报告的决议草案,交代表团审议;听取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结果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大会表决;听取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听取县委组织部关于县委推荐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审议县委推荐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单元,选举、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提出意见;酝酿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草案,提出意见;代表依照选举办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按主席团要求推荐监票人。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提出审查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听取大会秘书组关于酝酿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依照选举办法决定是否进行预选。
各代表团依照选举办法组织预选。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听取预选情况汇报,依照选举办法,向主席团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听取各代表团、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审查情况报告,向主席团提出是否提请大会表决的建议。
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议案、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选举;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举行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依照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选举过程中出现问题,选举办法未规定的,属主席团常务主席或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召开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研究处理。
第四单元,举行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各项决议、决定,大会闭幕式。
第六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应当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属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只存在是否提请大会表决或大会决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处理。代表作为议案提出而未被大会确定为议案的转为意见、建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属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需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在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的应作为单独议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一般应在大会召开前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预备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大会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县人民政府应书面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关于重大事项议案的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案由、议案的必要性、建议方案的可行性等。
各代表团、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应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技术可行、资金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大会表决。
第八章 审查工作报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第三十五条 代表审查工作报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时,对上年工作应重点审查是否实事求是,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下年工作应重点审查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工作措施是否合法、科学合理、可行;审查中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促进各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推进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各项决议决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三十六条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团小组会议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时,有关国家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询问。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情况报告,可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对各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和部分调整,并提出同意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提请大会表决。
第九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依法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选举依照选举办法进行。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的人选,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大会选举办法的具体规定提名候选人。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一条 在投票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前,主席团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当依法实行差额选举,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
第四十三条 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等于应选人数。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在选举结果宣布后,颁发当选证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当选证书由担任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县委主要领导颁发,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当选证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
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县长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可以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要求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接受其辞职,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的决议,必须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时,县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审查报告时,县级各国家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答复质询案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第十一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期间不能作出决议的,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二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组报名,并将发言的主要内容提交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需要延长发言时间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投票、电子表决或者举手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没有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处理。
第十三章 会议的落实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当选人员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第六十条 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公布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执行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认真落实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对会议审查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会议选举任命的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保证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圆满实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