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8年12月2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4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案的修订;
(四)年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决算及非税收入的使用;
(五)依法治县、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
(六)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管理措施和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管理措施;
(八)县级财政资金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九)县人民政府举债的事项;
(十)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县级规定的优惠政策或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需报上级审批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上报:
(一)涉及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城市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其他重大规划方案和以上规划方案的变更;
(四)乡级政权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界域的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的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及统计资料,调查分析材料,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应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座谈,进一步把握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七条 对需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方能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从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进行讨论、决定。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该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机关负责人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大决定事项的执行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定事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重大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经常性的跟踪调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