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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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25

(2008年12月2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 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 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 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两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规定途径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筛选综合,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拟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一府两院”要求,可以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第三章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调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视察组或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或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担任。具体工作由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视察或调查计划拟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视察或调查方案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并由相关工作机构通知视察组或调查组成员。
  第九条 视察组或调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一府两院”相关工作的真实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机关或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且不得对向视察组或调查组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相关机关或部门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或调查方案的要求,做好视察或调查的有关配合工作,认真准备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 视察或调查活动结束时,视察组或调查组应将视察或调查情况向相关机关或部门进行反馈,并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同时形成视察、调查的书面报告,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参考。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再次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时限规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作,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
  受主任会议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有关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会议审议时参考。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查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会议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体报道。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时形成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审议意见或决议交办会。交办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一府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和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或摘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两院”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调查和督促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