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9年1月1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5-9人组成,人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在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四条 审查确定代表议案,应当坚持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原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议案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议案截止时间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第六条 代表议案需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填写。填写时,应写明提出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七条 大会秘书组接到代表提出的议案后,进行初审。
第八条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进行逐件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第九条 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向大会报告。
第十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审议代表议案中,如有不够清楚、明确、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由议案领衔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有关说明。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将审议情况综合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由于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联名代表不足10人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须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因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处理。
对授权处理的议案,经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调查后,所列议案不具备办理条件或原来反映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继续办理的,可以作出搁置的决定。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召开交办会,将代表议案按照所涉及内容分别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委室、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代表议案,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委室办理;属于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属于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内容,分别由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由主要领导或者副职领导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议案,应明确主、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承担责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办理议案。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及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委室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代表议案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承办单位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交对口联系委室进行初审,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委室进行初审和主任会议讨论办理方案时,可以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参加。
办理方案未获得主任会议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主任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议案办理情况。
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办理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方案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表议案办理完毕,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结报告。
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根据议案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议案督办会,督促检查议案办理工作。对已办结的代表议案,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列席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办结报告必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未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责成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并按照会议要求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依法就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询问时,各承办单位应当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议案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届县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议案办理工作不负责任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处理的议案,按照《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