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办法
(2009年1月1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范预算监督工作,确保预算严格执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第二章 预算监督
第四条 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有关预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草案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
财经工委在收到预算草案的10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研究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讨论后,将意见反馈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反馈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财经工委讨论预算草案的重点是:
(一) 遵守预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财政收入的增长是否符合实际;
(三) 预算安排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 预算支出是否确保了重点。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财经工委讨论预算时,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年度预算后,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凡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部门(单位),都应编制部门预算。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预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县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县级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财经工委,经财经工委研究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
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在预算调整时依法确认。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报告、视察、调查等形式开展对预算的监督工作,对情况复杂、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条 财经工委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把调研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七月和十一月分别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或审查预算调整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
第十三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所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算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县人民政府应编制县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县级决算草案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形式报告,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大的应作出说明。
决算报告应包括: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含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
(二)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三)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五)实现或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审计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上级批复决算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认为应说明和县人大常委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于每年的七月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上年决算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决算草案(含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财经工委。
财经工委应对县级决算草案进行认真研究,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决算中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答复或说明。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查中提出的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将研究和办理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预算的法律、法规,严肃预算纪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中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列、少列收入和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拨付使用无预算、超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
(四)违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