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08年10月31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工作,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省、市实行垂直领导的直属机构。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执法检查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检查计划
第五条 执法检查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规定途径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筛选综合,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拟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必要时可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写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计划由县人大常委会通知“一府两院”并印发乡(镇)人大主席团、政府相关部门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执法检查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第三章 组织执法检查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拟定实施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并由相关工作机构通知检查组成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确定。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且不得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单位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做好执法检查的有关配合工作,认真准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汇报材料,由主要负责人出席第一次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汇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活动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接受执法检查的乡(镇)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但不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由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
如有必要,执法检查报告稿应当在审议前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全体会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供参阅资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会议的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议意见形成后要及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交办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2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落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调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处理,或者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交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