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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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1-08-25

(1993年9月6日会泽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会泽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1月19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享受正县级非领导职务待遇干部、副调研员、保留副县级待遇干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和决定事项。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日程安排和列席人员;
  (二)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等工作,讨论提出视察、检查、调查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为审议相应的工作报告作依据;
  (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是否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任免议案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拟定任免名单草案和有关决定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处理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讨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在不能及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下,许可司法机关对涉嫌现行犯罪依法必须逮捕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报请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二)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十三)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评议的具体对象,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十四)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作出受质询机关答复形式的决定;
  (十五)决定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决定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讨论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意见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的一天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将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送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草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