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自身建设 > 正文

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29

(2011年9月27日会泽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必须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处理必须依法、依规,讲求实效。
 

第二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内容选定议题,组织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组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详实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并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审议意见的形成提供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调查、视察报告后,应认真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与会人员的审议发言情况,由办公室认真整理归纳,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专项工作和法律法规执行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审议意见的办理要求。
  第七条  审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审议意见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后10日内转交“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九条  审议意见形成后,要及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交办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参加。
  第十条  “一府两院”应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制度,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办理的部门和办理要求,做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交办的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期限办理并报告。
 

第四章  审议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督查组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督查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县人大代表为成员。
  第十三条  审议意见书发出2个月内,督查组应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对续办意见应跟踪督办,并于次年的三月底前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总体督办情况在次年的三月底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主任会议可视其情况听取“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听取报告、审议和进行满意度表决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时,“一府两院”领导应到会报告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没有办理或未能落实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视其情况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表决。会议表决满意票达不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视为不满意,办理机关应重新办理,再次报告。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