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出台组织代表开展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刘德金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评议工作,会泽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代表法》、《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云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会泽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经5月24日召开的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出台了《会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代表开展工作评议办法》。
该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对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程序、评议结果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两院”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一种监督方式。办法规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围绕中心、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完成工作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情况。
评议程序为确定评议对象、评议准备、评议调查、召开评议会议四个阶段。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被评议机关单位办理,并报县委,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被评议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建议县委对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县人大常委会督促重新整改并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同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