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询问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03
(2012年4月1日会泽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询问的有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询问是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县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增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 询问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部门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议案说明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其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就相关问题提出询问议题。所提询问议题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受询问的机关或部门及时研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答复。询问议题所涉及的机关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领导到会回答询问。
第五条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以对受询问人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受询问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第六条 受询问人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或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第七条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可补充回答。
第八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机关或部门应当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涉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受询问机关或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九条 询问结束后,询问结果应体现在相应的审议意见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就询问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条 询问结果可视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