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自身建设 > 正文

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24

(2012年11月29日会泽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
  (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
  (二)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五)其他不适当的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义务。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时报送备案审查。
  第七条  县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说明建议审查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内容、要求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告知建议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大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说明、设定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对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登记,同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能划分,在5日内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分送涉及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接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后,应认真开展审查工作,并在30日内审查结束。审查后认为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制定机关。
  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在3个月内将审查结果由办公室书面告知审查建议人。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可以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沟通或者举行听证会,要求说明情况、补充材料,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应在30日内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要重新公布,并按本办法进行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不予修改或废止的理由,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做再次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予修改或废止的理由成立的,按照本办法完善报备手续。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的决定,应当在收文的30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送机构,应该将每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报送。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底审查完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资料集中统一移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会泽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的《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