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选举法》
做好指导工作
新修改的《选举法》已公布实施,2012年12月我县将进行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担负着领导县、乡选举委员会和指导各选区选举的任务。为搞好选举工作,笔者结合会泽县的实际,就学习新修改的《选举法》谈点体会。
贯彻实施新修改的《选举法》要做到实现“两同”,遵循“三项原则”,走好“十步”。
一、实现“两同”
“两同”就是县乡同步、城乡同权。会泽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2007年开始就实现了县乡同步 ,城乡同权应从2012年底开始。
二、遵循“三项原则”
《选举法》规定的主要原则有三项,在换届选举中要严格遵照执行。
1、选举权的普通性原则。我国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2、无记名投票原则。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选举人在自己所填写的选票上不署姓名;二是选举人所填写的选票内容,不对任何人公开,并且要亲自或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其他选民把选票投进指定票箱。
3、差额选举原则。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三、走好“十步”
《选举法》于1979年颁布,历经6次修改,这次修改了24处,共12章57条,主要内容和工作步骤是:
第一步,选举机构。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按照我省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村委会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二步,代表名额确定。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以基数加上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确定代表名额。具体是:县级代表的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乡级代表的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但是,代表总额不得超过160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我省的《县乡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也作了规定,全省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在基数加人口数的增加数的基础上再加5%(基数+人口数增加数+5%)。
县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乡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名额经确定后,除了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要依法重新确定以外,不再变动。
第三步,代表名额分配。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具体分配中,还要考虑到各方面的结构要求,一般是从代表总名额中扣除15%左右,作为政党提名推荐的名额,然后再按人口比例(不分农村和城镇)进行测算和分配。
第四步,少数民族代表。有四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个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二是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新街乡);三是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四是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如马路、大井的壮族、苗族人口不太多,每届都要分配几个代表名额)。
第五步,选区划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划分选区的原则:一是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也就是说,便于参选和组织选举,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二是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政党团体推荐的包括在内);三是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第六步,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采取“三增三减”的方法进行。“三增”,即:对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入本选区的、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三减”,即:对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区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登记后,须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际工作中,为了认真负责,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有的实行全部重新登记,不采用“三增三减”方式。
第七步,选举日和三个法定时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定一个选举日(从十五届开始,我县实行县、乡同步,一个选举日),据此计算选民年龄,确认选民资格,统一组织选民参选。“三个法定时间”,即:选举日前20天,必须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前15天,必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前7天(原来为5天),必须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八步,候选人的提出。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有两种: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二是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须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
第九步,确定候选人和差额。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比例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选三个的要有四个候选人、选两个的要有三个候选人)至一倍。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实行等额提名差额确定。须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在候选人名单中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具体的差额比例来确定。(不是初步代表候选人不能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选举的实践中,2002年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麒麟区在部分选区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而且,效果很好)。间接选举的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十步,选举程序。要掌握以下几点:选民直接选举时,一是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二是各选区根据条件,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三是选民可以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实践中用选民登记册不易错、漏);四是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五是选举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两个过半);六是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的代表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补选代表的规定:一是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二是补选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是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名额相等;四是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要把握好“三个法定日”(选举日的7天前公布选民名单,5天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3天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和“两个过半”(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