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不断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1名、委员4名。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请辞主任、委员职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主任、委员人选应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街道应有1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街道人大工委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对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进行培训;组织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和争当优秀代表活动。
(三)组织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组织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五)组织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对本辖区内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接待和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联系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协助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八)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县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在县人大会召开期间,做好本辖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的服务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责:
(一)主持街道人大工委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
(三)主持制订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并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根据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委会议议题,组织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评议和调查研究。
(五)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小组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和争当优秀代表等活动,总结交流开展活动的经验。
(六)接待和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的主要议题为下列事项:
(一)传达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办法。
(二)讨论确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和有关报告。
(三)研究确定组织本辖区内县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评议和调查研究的方案。
(四)及时分析研究事关本辖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工作要点外的重要工作议题。
(五)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综合梳理本辖区内县人大代表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视察、检查、评议、调查研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列席。
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街道人大工委每半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如遇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